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旨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霸王条款"认定无效。《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最低仲裁费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规制"卷款跑路"行为。《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
在解决追责主体认定难方面,明确借名发卡的行为责任;规定特许经营中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过错责任;明确"卷款跑路"者的责任。 在解决退卡难方面,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规定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规定退款本金和利息计算方法。 为解决转卡难,明确关于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就对其发生效力。 为解决举证难,明确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解释规则;规定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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